只有嫖娼聊天记录算是嫖娼未遂吗
一、只有嫖娼聊天记录算是嫖娼未遂吗
仅凭聊天记录尚无法认定为嫖娼未遂。
所谓嫖娼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然萌生出进行性交易之意图或者已经着手实施相关行为,但尚未圆满达成全部流程的状况。
仅有聊天记录者,倘若没有诸如转账凭证、身体接触等其他确凿证据相佐证,便无法直接证实存在嫖娼事实的发生。
若在聊天记录中涵盖了涉及嫖娼事宜的价格磋商、场所协商等关键信息,即便实际上并未展开实质性的性行为,抑或仅仅是以文字形式加以暗示,此类信息仍可被视为辅助证实嫖娼行为成立的证据来源。
在此种情形之下,那些必要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事件“拼图”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相关证据共同发挥作用,助力警方或法庭裁定是否确实发生过嫖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嫖娼足浴店付钱会被记录吗
仅有消费者记录尚不足以证明存在卖淫或嫖娼行为。
如果仅仅有支付记录,这并不足以构成坚实的法律证据来依法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此时,相关主体可能面临之处罚是十天以上到十五天以内的行政拘留,并且还可以同时被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对于情节相对比较轻微的情况,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