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一实施是既遂吗
一、罪一实施是既遂吗
绑架罪并非实施即既遂,亦存在未遂之情形。
首先,应以行为人对被害者是否实现有效控制,作为判定绑架罪既遂与否的核心要素;若然构成刑事犯罪,则需依所触犯之罪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依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应如何处罚
依据中国现行刑法之诸多条款,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强行挟持,意图索取金钱及其它财富的行为,皆构成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即绑架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其惩处措施为:若情节相对轻微,量刑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刑罚;
若情节严重,法律将会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需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倘若绑架者故意对被绑架之人进行人身攻击,致其伤害程度升级至重伤或者造成死亡等恶性事件,那么量刑将超过无期徒刑,甚至可能判死刑,同时对其财产实行全部没收。
至于在实施绑架的过程中,若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虽有轻微的暴力威胁行为,或者通过药物劝食、强行饮用等强制手段,但是这些行为尚且不足以为被害者制造无法反抗或无力反抗的局面,此时,被害者跟随行为人离开的现象主要是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以及受到其利益诱惑等因素影响,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被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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