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未遂应该如何处理
一、信用卡诈骗罪未遂应该如何处理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未遂这一话题,我们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行为,然而因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顺利完成的,即为犯罪未遂。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参照已遂罪犯进行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于具体的刑罚程度调整,则需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况做出综合判断。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如情节极其恶劣、危害结果严重且存在重大人身安全风险的未遂罪犯,也可与既遂罪犯同等对待,不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一份
在司法程序中,被确定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严格查证核实后被确认为客观存在、并与案件实际情况具有紧密关联性的事实。
在此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每个证明对象,均需提供充分且必要的证据加以证实。
若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则无法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
同时,在处理整起案件的所有证据时,应确保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最终根据全案证据所推导出的结论,必须是明确无误的唯一结论,并且要排除其他任何可能的解释或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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