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当防卫是什么
一、特殊是什么
特别防卫,也被称为"特殊合法防御"、"无需抗辩防卫"、"无限防卫权"等。
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民不用考虑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对其防卫行为产生的任何结果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其应满足以下五项条件:首先,防卫对象必须为非法侵害;其次,侵害必须正在发生;再次,防卫对象必须为非法侵害者;第四,防卫不得超出一定范围;最后,对于非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措施时,所造成的损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判定标准是哪些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必须真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产生必须基于客观存在的非法侵犯行为。
这里所说的“不法”是指法律明确禁止的活动,其行为必须构成犯罪的程度方可启动正当防卫程序。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用于正当防卫原则,例如、等不具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通常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合法权益才会受到实际的威胁和紧迫感,从而使得防卫行为具备合法性。
一般而言,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应从不法侵害者开始着手实施侵权行为之时算起,但若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极其明显且紧迫,且在其实际实施之后将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害时,我们可以视之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面临紧迫的现实侵害威胁时,便可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失去了侵害能力;主动停止侵害行为;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在涉及财产性犯罪的案例中,即便侵权行为已经构成既遂,只要仍有可能及时挽回损失,我们便可认为不法侵害尚未完全结束。
3、主观条件:防卫者必须具备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者具备防卫认知和防卫意志。
前者是指防卫者能够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后者则是指防卫者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侵害者。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直接造成侵害的行为人进行防卫。
由于侵害行为是由行为人自身所致,因此唯有针对其本人进行防卫,方能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
即便是在的情境下,防卫者也只能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进行防卫,而不得对未参与侵害行为的同伙采取行动。
倘若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假想防卫,甚至是。
防卫者也可以对协助侵害者实施伤害的对象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要准确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实属不易,因为微小的心理差异往往会导致行为判断的巨大差异。
若涉及刑事案件,若您确信自己具备正当防卫情节,却又被指控防卫过当等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刑辩律师的帮助,以便他们能够为您提供正确的正当防卫认定指导,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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