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何?
一、何为?其构成要件如何?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确立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首先,必须得是出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自身及其他人的身体健康、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的目的,而采取的防卫措施;其次,必须存在现实的且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发生;再者,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对上述合法权益可能构成威胁或危害的侵权行径;另外,实施防卫手段时,其对象必须是直接指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本身;最后,防卫行为的实施不得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从而导致重大损害的产生。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与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别显于五项:其一,危害源。
正当防卫源于他人非法侵犯;而紧急避险的起源更为多元广阔,既包括人为的非法侵害,亦涵盖自然灾害及动物侵袭等。
行为针对的目标。
正当防卫仅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身,不可损害未参与不法侵害的第三方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仅限于与危险无关的第三方利益。
再者,行为的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需在迫不得已且无可替代的情况下进行;而正当防卫则无需此种限制,即便存在其他规避损害的途径,仍可实施。
四者,损害程度的限度。
正当防卫所致损害可等于或稍大于不法侵害可能带来的损失;而紧急避险所损合法权益须低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
最后,主体的限定。
正当防卫对防卫人并无特别要求,符合条件即可施行;但紧急避险不适用于在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之人以避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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