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改了名字,联系不上生父生父,我不交抚养费
一、小孩改了名字,联系不上生父生父,我不交抚养费
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孩子改名或联系不上等理由而拒绝履行。
一方面,孩子改名并不影响亲子关系的存在。姓名只是一个人的身份标识,即使孩子的姓名发生了变更,生父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依然客观存在,生父对孩子仍负有抚养的责任。
另一方面,联系不上生父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正当借口。如果确实无法联系到生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比如向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等程序,缺席判决生父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之后,可依据生效判决申请,通过法院的执行措施来保障孩子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总之,不能擅自以这些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而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及孩子的权益,确保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二、成年人对父母的抚养在经济上有什么具体的标准
成年人对父母的经济抚养标准并非有一个固定、统一的具体数额,而是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一)父母的实际生活需求。包括维持基本生活的衣食住行费用,如食品、住房租金或、必要的衣物购置等。若父母患有疾病,还需考虑医疗费用支出。
(二)当地的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差异较大。在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高,相应的抚养费用也应较高;而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费用标准会相对低一些。
(三)成年子女的经济能力。如果子女收入丰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那么对父母的经济抚养应更为充足;若子女自身经济状况不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抚养责任也是合理的。
通常,在实际操作中,若因经济抚养问题产生纠纷,法院会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定一个相对合理的经济抚养标准,以保障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关于是否能够进行公正的事宜
协议是可以进行的。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规定看,抚养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范畴,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公证并非抚养协议生效的必备要件,但经过公证的抚养协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从公证的作用来说,(一)它能强化协议的效力。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经过公证的协议能作为有力证据,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二)它可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固定,促使双方更严格地履行协议内容,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不过,进行公证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双方需携带明、抚养协议文本等相关材料前往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机构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理、可行后才会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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