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被楼上坠冰也适用于高空坠物,如果楼上住户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及时清理了冰凌,则发生坠冰不能追究其责任,应当由物业部门负责。物业部门对小区有管理职责,发生坠冰造成人员受伤,物业部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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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楼上坠冰是否适用高空坠物?
此种情况应由楼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及时清除冰凌),如不能证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由冰凌坠落处的单元楼房全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物业管理单位对涉案区域楼房的楼顶、外墙等公共区域未尽到管理人责任,也应当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管理人、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对坠冰导致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高空坠物责任在谁?
对于高空坠物责任,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
2、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业怎样防控高空坠物?
物业服务对辖区内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保护的责任,预防高空坠物是物业服务的日常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
高空坠物包括人为因素与非人为因素,非人为因素是可以在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采取的措施予以预防和消除的。
1、对非人为造成的高空坠物的预防
(1)开展建筑附着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对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设备、窗户及玻璃、小区户外广告牌和空调主机等户外附着物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挨家挨户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并登记在册。
(2)台风期间,告知居民住户关好门窗,搬掉阳台边的花盆,防止高空坠物。
(3)对于物业服务公司针对高空坠物所做的工作,进行记录与登记,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证据。
2、预防人为高空抛物的应对措施
而人为因素,不是管理处没尽到责任,也不是管理处所能预见,并采取措施彻底制止杜绝的。物业公司只有采取预防为主,与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相互配合,从宣传入手,长期经常性宣传,发动群众监督,对于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个别人员,与治安机关联合采集证据,予以处罚,因此防止高空坠物,预防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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