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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既遂处罚规定

一、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既遂处罚规定

1、犯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以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2)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该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二、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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