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处罚规定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处罚规定
1、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处罚规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才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
该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可见破坏监秩序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
由于对该罪犯罪主体的限制,会出现罪刑不一致的情况。
而对看守所关押的被告人、哄监打斗、称王称霸、多次破坏监管秩序等行为,只要其行为没有触犯其他《刑法》条款,又不能以破坏监管秩序罪予以打击,会造成个别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罪不犯、乱不断”的局面,而“牢头狱霸”又上看守所的最大安全隐患。这样不利于看守所在押人员,也不利于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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