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情形包含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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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情形包含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哪些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有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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