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不可以不付孩子的抚养费
一、离婚后可不可以不付孩子的抚养费
在正式办理完之后,身为人父或人母者仍然拥有对自己亲生子女的抚养及素质的法定权益以及不可推卸的负责任务。
除非出现支付抚养费用的当事人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稳定的经济来源,或是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主动提出自愿承担:完全的养育费用,并且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不再向其索要任何费用,否则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即便确实存在以上所述的特殊情况,也并不影响未来某一时刻再次向对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
支付抚养费用是身为父母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孩子能够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里说不要抚养费可以追加吗
在离婚协议中所订立的关于抚养费用支付问题的条款,通常情况下应当得到双方的严格履行与遵守。
然而,当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因为实际需求或者由于父母自身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最初的协议已经无法满足孩子的正常生活所需时,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抚养费用进行相应的补充与调整。
在此情况下,司法部门在进行审理和裁判时,将会全面兼顾孩子在实际生活中的种种需求、父母自身的经济能力以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等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从而作出最为公正合理的判定。
综上所述,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有详细的抚养费用规定,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款就是完全固定不变且无法修改的。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