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
一、荆门子女抚养费标准
关于荆门地区之每月支付金额的标准问题,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法规之规定,未成年子女之费用数额应基于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承担经济压力的能力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予以综合评估确认。
若父母双方具备稳定收入来源者,抚养费通常以其月度总收入的20%-30%为基准给予支付;反之,若父母双方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者,则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需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前述比例进行计算。
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过程中,父母双方可通过协商与诉讼两种途径实现权益维护,其中包括抚养费的调整等事宜。
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父母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可以改姓名吗
在离婚夫妇当中,若其中一方向法院争取到了子女的,那么他(她)便有权利经过与另一方的充分沟通和共识,将子女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子女而言,他们的姓名并不能随意变更为继父母的姓氏。
而在夫妻离婚之后,若未就子女更名事宜展开过深入的讨论,或者虽然经过商议但未能达成明确一致的结果时,任何一方试图改变子女姓氏的行为,都可能会遭到公安部门的拒绝受理。
如果在离婚后,某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更改了子女的姓氏,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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