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是否可以终止探望
一、不给抚养费是否可以终止探望
此为两个性质迥异且独立存在的问题,需要明确指出,抚养费乃是用于支付孩子日常所需各项费用之用款,负责照料子女的父母双方皆可自主决定是否放弃该项权益,而此种权利仅仅属于与子女生活的那一方。
至于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则应归咎于另一方。
对于探视权的话题,主要关乎非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并无权力予以剥夺,否则在无特殊情况下,通常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换言之,为了确保孩子健康茁壮地成长,探视权的赋予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如果遇到下面这些情况的话,可能就得重新考虑是否还适合养孩子了哦:首先嘛,就是对方总是天天加班到很晚都不回来的啦;其次啊,就是说如果他/她赚的那点儿钱连孩子平时的开销都不够用的话;还有呢,就是如果我们发现他有倾向,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让他们带孩子哦;最后呢,如果发现对方有吸毒或者赌博这样的不良嗜好,那还是赶紧远离比较好吧。
对于已经超过两岁的孩子来说,家长们都是希望他们能和自己在一起的。
但是呢,如果有一方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他们争取孩子直接的机会可能会更大一些喔:首先就是女方已经做了结扎手术,或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已经无法再怀孕生子了;第二种情况就是孩子已经跟当前的抚养人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突然换个环境对他们的成长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第三种是目前没有别的孩子,但另一方却有很多孩子;第四种是孩子在被目前抚养人照顾期间,成长地很好,而另一方则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甚至有其他可能让孩子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的因素,因此并不适合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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