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工作请求降低抚养费可以吗
案情简介:失去工作请求降低抚养费
原告薛-楠与于x原系夫妻,二人5日一女于xx,原告与于x8日在乌市沙区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女于xx由母亲于x抚养,原告薛-楠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50万元,该款项原告薛-楠现已履行完毕。,被告于xx将原告薛-楠诉至乌市人民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该院判令原告薛-楠每月增加支付被告于xx抚养费500元(自至原告于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薛-楠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薛-楠从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离职。被告于xx由其母亲于x抚养,于x至今未,原告薛-楠已再婚,与其现任妻子共同抚养两个孩子。现原告诉称已经完全丧失了按照于x的要求继续向于xx支付增加抚养费的经济能力,现恳求法院考虑上述实际因素,降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标准,以确保原告能够继续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降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每月降低500元整)。
法院判决:原告薛-楠每月降低应向被告于xx支付的抚养费标准,即自起每月降低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薛-楠根据与于x达成的,原告薛-楠每月支付于xx抚养费3000元,并已一次性将50万元抚养费支付完毕,后被告于xx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依照原告薛-楠的收入情况,判令其每月增加支付500元抚养费。截至到本案起诉时,原告薛-楠从原单位离职,其收入状况发生变化,被告辩称原告仍保持较高收入,但未能举证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信。按照调解书及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3500元,该标准远高于无固定收入者年收入的20%-30%的标准,从被告的收入及家庭状况考虑,继续承担增加后的每月500元抚养费确有困难,本院对原告要求降低应向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每月降低500元整)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抚养费可以降低吗
首先,人民法院在确定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其次,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后,由于抚养人及被抚养人的实际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现状,确定抚养费金额,即使之前已经有生效判决对抚养费金额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也可依据新情况提出关于调整抚养费金额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合飞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抚养费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抚养费如果没有固定的收入的情况下是可以降低抚养费的,如果有其他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抚养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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