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是否构成诈骗
一、用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是否构成诈骗
1.对于个人诈骗公私财产的行为,如果涉案价值在3,000元人民币(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其他货币)及以上,则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若涉案价值在30,000元人民币(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其他货币)及以上,则被视为“数额巨大”的违法行为;而当涉案价值高达500,000元人民币(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其他货币)时,便可被判定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这也是衡量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关键要素。
2.对于诈骗未遂的情况,若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诈骗目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也应按照相关进行定罪处罚。
例如,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对大量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尽管诈骗数额难以准确查证,但是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就应当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超过5,000条的;
(2)拨打诈骗电话超过500人次的;
(3)诈骗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
在此基础上,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数量达到了前述第
(1)、
(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那么还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3.对于共同诈骗犯罪的案件,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他们的犯罪数额,同时结合他们在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微信钱被诈骗了不小心点撤回申诉怎么办
若您已成功撤回在微信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投诉,仍可尝试及时与微信客服团队取得联系,再次详细叙述问题及诉求,期望微信客服能够重启投诉处理流程。
倘若您无法直接联系到微信客服或其未能有效解决所面临的问题,那么您还可以考虑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例如,您可以选择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权威部门对微信平台的行为进行投诉。
除此之外,若您坚信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侵犯,亦可考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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