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一、黑龙江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量刑标准如下: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具体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黑龙江挪用公款如何定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致使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会被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挪用的时间、用途、数额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等。同时,国家工作人员若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三、黑龙江
在黑龙江,的立案标准如下:
1. 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的,达到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标准,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予以立案追诉。
2. 多次盗窃,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此类情形即使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未达到一千元,也可立案。
3. 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应立案。
4.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予以立案。
5.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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