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黑龙江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黑龙江省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一般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通常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等。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等。
二、黑龙江刑事追诉时效最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黑龙江地区,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时效一般为十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需要注意的是,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一般不再追究。
三、黑龙江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黑龙江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诈骗受过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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