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被监视居住了怎么才能不判刑
一、累犯被监视居住了怎么才能不判刑
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下,被判处监视居住的人仍可能面临监禁。
注意,监视居住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不应将其视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作出有罪判决后,当事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遵守判决中所规定的刑罚期限。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所涉及的刑事责任不应被追诉,那么该人便无需接受刑罚处罚。
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指定监视居住,那么这段期间将会被视为已服刑期,而在犯罪嫌疑人原住处进行的监视居住则无法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等出入境证件、件、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二、累犯是指犯同样的罪吗
累犯的定义并非仅仅局限于罪犯再犯与其前次所犯罪行相同的案件。
在严谨的法律术语体系中,所谓累犯,乃是指因为犯有明确的而被法院判处了一定的刑期惩罚,进而刑期已经完全结束或者获得了特赦,在此之后的一段严格期限内,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相应刑事处罚的行为。
在这个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重新犯罪”的表述并不要求两次犯罪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必须保持一致,相反,它更侧重于强调犯罪分子在一切时限内再度触碰了的底线,展现出了他们具有潜在的更大的人身危害性以及再犯的风险性明显增加。
因此,累犯的形成并不以罪犯再次犯下同一种罪名为必要前提条件。
三、再犯与累犯的区别
对于再次犯罪者与累犯之间的主要差异,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首先,这两者源于犯罪史的不同。
其次,刑罚限制也是一项重要因素,其中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关于刑期或者期限的规定;另一种则是关于再犯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估。
最后,时间要素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这涉及到犯罪行为发生的频率和持续的时间。
简单地说,再次犯罪者的定义较为广泛,他们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多次触法,并不存在特定的时间限制。
累犯则属于特殊的范畴,他们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再次犯罪,并且前后两起案件均为故意犯罪,犯罪主体还必须年满18岁。
累犯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也更加严重。
因此,累犯的认定标准相对较高,相应的惩罚措施也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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