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的区别,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解释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解释是前者主要针对不同等级的法院的管辖作出明确的说明,后者是对于一些不动产特殊案件作出的专属管辖。比如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普通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重大的社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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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解释是什么?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解释是前者主要针对不同等级的法院的管辖作出明确的说明,后者是对于一些不动产特殊案件作出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包括什么?
包括管辖的内容、管辖的划分依据等。我国的法院是分为了四级的,包括最高法、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同,这就是级别管辖的内容。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需要运用级别管辖对四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分工。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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