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可以申请执行吗,行政案件裁定书下来多久执行
行政判决几天执行完毕,法律中没有作出限制规定。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第94条,当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要履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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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几天执行完毕?
行政判决几天执行完毕,法律中没有作出限制规定。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后不起诉的,就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判决中的给付判决规定是什么?
行政判决中的给付判决规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起诉判决。审查原告诉的适当性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程序性的规定
给付诉讼要符合行政诉讼的一般合法性要件,才能将案件带入实体的裁判之中。其内容大致有所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适不适格,诉讼标的是否可诉,诉讼请求属不属于受案范围等。这些都是提起行政诉讼的通用条件,就不在这些方面详谈,而从一般给付判决的特点展开。
(1)原告提出一般给付诉讼请求
提出诉讼请求是诉讼的启动环节,诉的适当性是作出给付判决的前提条件。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一般给付的范围,决定是否作出一般给付判决。给付内容的不同,是区分一般给付判决与履行判决的显著特征。一般给付判决中原告请求行政机关给付的对象主要为非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停止行为等。
根据我国的制定法体系,有依据的事实行为主要包括:
第一,信息公开行为的给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得信息公开行为具有可诉性;
第二,社会救济行为的给付。从《行政诉讼法》第12条有关抚恤金发放案件、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案件的规定看,社会救济是给付的形态之一;
第三,金钱给付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等等。
停止行为,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不合格质量商品通报行为、无许可行为作为先行行为的公有公共设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具有威胁性质的非行政行为的公权力行为,原告请求中止或不得作为上述行为。根据理论经验,某些内部行为的给付也可以得到救济。例如,给付诉讼可以适用于纠正学生成绩、从人事档案中去除档案、撤销调离决定等。
(2)原告的必要提示义务
在一般给付之诉中,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分别依申请和依职权作出。在第一种情形中,原告提出一般给付请求,必须要履行必要的提示义务。第一,提出申请是必要的程序性义务。第二,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证明自己具有给付资格。在第二种情形中,原告也负有向行政机关提示的义务,尽管这种义务与在第一种情形中小很多,不用证明自己是否具有给付资格,只需对行政机关作出给付的提示即可。原告履行必要的提示义务,对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发挥了积极作用,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从而减少诉讼的不经济。
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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