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app算不算诈骗
一、盲盒app算不算诈骗
1、就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这一行为来说,若达到了三千元人民币或以上,则可被判定为“数额较大”;而当诈骗金额上升至三万元人民币或以上时,便可被视为“数额巨大”。
至于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金额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者,则可以被认定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乃是判断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关键要素。
2、对于诈骗未遂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诈骗目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应被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尽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是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以(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超过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超过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
需要强调的是,实施上述行为,如果数量达到前述第(1)、(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都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而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3、对于共同诈骗犯罪而言,应当根据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其犯罪数额,同时结合行为人在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未果被诈骗怎么办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者,视为情节较轻的"数额较大"违法行为;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人民币3万元或以上,则被视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数额巨大"违法行为。
而当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高达人民币50万元或以上时,便可被判定为情节极其严重的诈骗罪行,即"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此乃衡量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要素之一。
二、对于诈骗未遂案件,若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诈骗目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予以定罪量刑。
例如,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对众多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活动,尽管诈骗数额难以准确查证,但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均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发送诈骗信息达五千条以上;
2.拨打诈骗电话累计五百人次以上;
3.诈骗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
在此基础上,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数量达到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三、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他们的犯罪数额,同时结合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以及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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