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嫌疑人能和律师见面吗(会见笔录需要嫌疑人签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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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会见家属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本条是关于调查核实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规定。
证人是知道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如何使证人真实作证十分关键。
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对证人进行询问前,应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询问证人、鉴定人的,不能采用威胁、利诱、暗示、提示等方法。
多个证人作证的,应当个别进行,其他证人不能在场。
对于证人的陈述不清或者证言的矛盾之处,应当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和说明。
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
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在必要的时候,也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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