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办案回避制度(民事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
刑事和民事回避制度相比,回避的适用对象及回避程序是不一样的,比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回避的人员主要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例如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等,而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对象除了审判人员之外还有侦查人员,检查人员等工作人员。
刑事与民事回避制度比较有哪些区别?
1、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2、民事诉讼的回避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事诉讼的回避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怎么办?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来进行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证据不足会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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