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金额
一、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金额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中,金额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般情形下,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在涉及金额方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属于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等,也按“情节严重”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是否有、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是否有等从重情节,来最终确定具体的刑罚。
二、聚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聚众赌博罪,在我国刑法中对应的是赌博罪。其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构成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而言,认定构成赌博罪的情形包括:一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如赌博的规模、持续时间、社会危害程度等,来确定具体的量刑。
三、赌博罪如何认定组织者的行为
认定赌博罪中组织者的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组织行为的主动性。组织者通常是赌博活动的发起者或积极推动者,主动策划、安排赌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关键要素。例如,通过召集、邀约他人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具体的组织方案。
其二,对赌博活动的控制程度。组织者往往对赌博活动具有一定的掌控力,包括确定赌博规则、筹码管理、输赢结算等。比如,规定特定的下注方式、输赢倍数等规则,确保赌博活动按照其设定的模式进行。
其三,是否从中获利。虽然获利并非认定组织者的唯一标准,但在多数情况下,组织者会通过抽取场地费、组织费、提成等方式从赌博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
其四,参与人员的规模和持续时间。如果组织的赌博活动参与人数较多,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也能体现组织者的组织行为。例如,多次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形成相对固定的赌博圈子。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才能准确认定赌博罪中组织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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