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时,还款责任该由谁承担?
在借贷关系中,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罕见,这种情况下,还款责任的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
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
通常情况下,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在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情况可能会变得复杂,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影响责任的归属:
- 名义借款人明知实际用款人:如果名义借款人明知实际用款人,并与实际用款人达成了某种协议,约定由实际用款人还款,那么名义借款人可能不再承担还款责任,而由实际用款人承担。
- 名义借款人受欺诈或胁迫:如果名义借款人是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并非出于真实意愿,那么他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
- 出借人明知实际用款人: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用款人,而故意将款项借给名义借款人的,出借人也可能无法向名义借款人主张还款,而只能向实际用款人主张。
解决方案
为了避免因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各方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和还款责任的承担问题。
如果已经出现了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编总结
在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还款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实际用款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为了避免纠纷,各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出现纠纷,应及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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