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项目诈骗行为罪
一、如何认定项目诈骗行为罪
(1)主体意图不尽相同。
行犯人主体上的意图乃借着签订合同之名义,以期达到非法侵吞对方当事人财务的恶意目的;
然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尽管同样持有欺骗的意识,但他们并不怀揣非法占有的企图。
(2)客观表现形式迥异。
虽然民事欺诈在客观表述中呈现出构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现象,但是其欺诈行为仍然在一定范围之内,因此应当由民事法律、政策进行调整;
然而,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已经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这就需要由来进行规范。
在民事欺诈行为中,存在着民事内容的存在;
然而,合同诈骗罪行犯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实际行动。
(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大相径庭。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并无履行合同的真诚意愿,实际上也未作出任何积极的努力去履行合同,甚至只是履行了极少部分而骗取了大部分财物;相比之下,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确实怀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尽管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他们会尽全力去尝试。
(4)对于所获取财物的处置方式截然不同。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在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之后,要么携款潜逃,要么肆意挥霍浪费,根本没有想过要履行合同或者将财物归还给对方;
然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后,通常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以便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借款如何辩护认定
关于本罪的客体特征,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它所侵犯的是双重的法益,不仅损害了银行或其他金融实体对的所有权,同时也触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一重要法律制度。
就本罪的客观构成而言,其突出特点在于采取虚构事实、隐蔽真相等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而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即“数额较大”)。
具体来讲,本罪暴露出来的面貌就是行为人运用虚假陈述和真相掩饰等手法,成功地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这里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出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的纯粹的事件,以此来博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而“隐瞒真相”则是指故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从而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
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衡量标准。
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贷款罪时,我们不能仅仅依据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这一表面现象,就轻易将之归入诈骗贷款罪的范畴。
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贷款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偿还的情况屡见不鲜,其背后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比如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波动,导致盈利计划无法顺利实现,进而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在这类情况下,尽管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存在过错,但是他们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因此不能被判定为构成犯罪。
还有一些情况是,行为人自身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过于乐观,最终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过失,但同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也不宜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真正怀揣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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