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的确定具体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的确定具体是什么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的确定具体是双方协商约定,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当事人每次签订的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20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房屋租赁期限最长时间是多少
房屋租赁期限有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一般来说租赁时长是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而成的,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是六个月以上但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属于不定期租赁。法律有规定,租赁期限最长是二十年,要是合同中超出二十年的部分会视为无效。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1、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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