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修改都有哪些
一、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修改都有哪些
1、租赁物所有权登记成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强制性要求。新增规定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该条明确了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约定视为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实际赋予承租人留购价款类似于形成权的权能,一旦承租人行使,出租人无权拒绝,租赁物所有权当然转移。但是对于如何认定象征性价款该条并没有明确。
二、民法典什么情形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分别有:当事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向请求;双方协商一致,都愿意解除合同的,即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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