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租赁用途出租人是否有权过问
承租人租赁用途出租人是否有权过问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时,出租人是有权过问承租人使用用途的,如果是从事违法活动的,承租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备案需要的材料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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