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除租赁合同但对方不搬走,可以请法院执行
一、已经解除但对方不搬走,可以请法院执行
由于租赁协议已届满而未能执行搬迁事宜,可选择在向法院提交诉状后申请实施,当租赁期限到期以后,若双方均无意续签却仍有租户滞留不愿离开,倘若双方无法通过和解达成共识,出租方向法院起诉便成为一项必要手段,此类情况下出租方应有权利要求租户迁离该租赁住房,并且需连带支付自租赁期结束之日起至实际搬离为止的使用费用(按照双方曾经约定过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同时还可以请求租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倘若法院做出最终审判,尽管租户仍未按照判决执行,仍然拒绝搬离,此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需要赔偿损失,这主要取决于该合同中对此事项的具体约定。
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在处理纠纷时,原则是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即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除非在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参考相关予以解决。
关于未签订合同或者未支付租金的问题,这并不意味着拥有合法占有权力,一旦经由占有权人要求办理房屋手续后,依然予以拒绝,这种情形可视为严重违反中的非法入侵住宅罪。
若在此过程中未曾给他人带来实质性伤害损失,按照法定程序,罪行显著微小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同样存在。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通常不会采用法律手段起诉擅自进入民宅者,而是把重心放在从民事层面上解决产生的矛盾争端。
《》第五百六十三条【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东未告知租赁合同违法吗
口头协定之有效性与合法性成正比。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当事各方制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然而,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类合同严格要求需采取书面形式,则必须以书面形式为准。
倘若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并约定使用书面形式来立约,那么亦应遵循此原则。
因此,可知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使用书面形式的情形以外,口头承诺同样构成了完整的合同关系,其法律效力也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一旦纠纷产生,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很有可能会矢口否认他们曾作出过的承诺。
在此种证据缺失的环境中,法庭也常陷入难以裁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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