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这样的约定真的有效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时,往往会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房产作为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归属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会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但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是否有效?
在实际案例中,不少夫妻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某套房产归子女所有,由于房产登记制度的特殊性,仅仅约定并不足以完成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产权过户才能真正实现房产的转移,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归子女,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即为有效,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由于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产权人(通常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如果原产权人在此期间因债务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房产被查封或处置,则子女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建议参考:如何保障子女的房产权益?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更好地保障子女的房产权益:
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离婚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因原产权人个人原因导致房产被限制或处置的风险。设立公证文书
如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可以考虑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过户的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如律师或信托机构)对房产进行监管,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办理过户手续。保留相关证据
即使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应妥善保存与离婚协议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小编总结: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虽然这种约定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未完成产权登记,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应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办理,也应通过公证或其他方式固定证据,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完成房产转移。
房产过户不仅是对子女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夫妻双方诚信履约的体现,希望本文的内容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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