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电瓶车被扣要不要交停车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会在事故现场进行调查,造成事故的车辆将被暂时扣留,要等责任确定,受伤人员经过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那么,交通事故电瓶车被扣要不要交停车费?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不要求当事人或车主缴纳停车费。
《行政执法法》规定:“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查封场所、设施 或者,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财产,第三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转移、处分。行政机关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方造成损失后,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些地方的交警表示,政府尚未批准为暂扣车辆分配专用停车位,只能委托商业停车场停放车辆。由于临时扣押的车辆停在商业停车场,因此必须缴纳停车费。交警部门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委托经营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面行为,被暂扣车辆的驾驶人或登记车主未经批准(被暂扣车辆的驾驶人或登记车主不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不会对临时扣押车辆的驾驶员或登记车主产生约束力。
被暂扣车辆登记所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责令交警部门限期退还被暂扣车辆,依照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执法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四条等法律规定了赔偿,交警部门必然败诉。
扣押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展期,但展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或者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电瓶车相撞赔偿标准
电动车撞人后,应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应该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人都应该做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根据需要暂时扣留车辆,但当事人或车主无需缴纳停车费。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您想了解,欢迎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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