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租赁合同的交付
一、如何认定租赁合同的交付
租赁合同的交付认定,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其一,现实交付。若出租人将租赁物实际转移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比如将房屋的钥匙交给承租人,使其能够实际进入并使用房屋;或者将车辆交付给承租人,使其可正常驾驶使用,此种实际转移占有行为可认定为交付。
其二,简易交付。在租赁合同订立前,承租人已实际占有租赁物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完成。例如,承租人此前因其他原因借用出租人的设备,之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时,交付即已完成。
其三,指示交付。当租赁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租人可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承租人,以代替现实交付。比如,租赁物存放在第三人仓库,出租人通知第三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
其四,占有改定。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承租人取得间接占有,以此完成交付。
二、租赁合同实际损失的认定
在认定租赁合同实际损失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其一,租金损失。若因一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未收取的租金部分可作为实际损失。比如,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预期可得的剩余租期租金即为损失。
其二,房屋空置损失。承租人违约后,房屋可能会有一段时间处于空置状态,在此期间无法出租获取收益,这段时间合理的租金损失应认定为实际损失。不过,该空置时间应合理确定,需考虑市场租赁情况等因素。
其三,装修及设施设备损失。若出租人为租赁用途对房屋进行了特定装修,或提供了相关设施设备,因承租人违约导致,装修及设施设备的剩余价值损失可认定为实际损失。但需扣除合理折旧。
其四,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出租人为准备租赁事宜支出的宣传推广费、中介费等,若因合同无法履行,这些费用也应作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总之,认定租赁合同实际损失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相关证据,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
三、哪些不属于租赁合同
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不属于租赁合同:
一是所有权转移合同。租赁合同的本质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而等所有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与租赁合同性质不同。例如,甲将房屋卖给乙,乙取得房屋所有权,这就不是租赁关系。
二是无偿借用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偿借用合同中,借用人无需支付费用,如甲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一段时间且乙无需付费,这种情况不属于租赁。
三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重点在于保管行为和保管物的安全,并非对保管物的使用、收益,与租赁合同的核心特征不符。例如,甲将贵重物品交给乙保管,乙负责保管并按时归还,这不是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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