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实际损失的认定
一、租赁合同实际损失的认定
在认定租赁合同实际损失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其一,租金损失。若因一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未收取的租金部分可作为实际损失。比如,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预期可得的剩余租期租金即为损失。
其二,房屋空置损失。承租人违约后,房屋可能会有一段时间处于空置状态,在此期间无法出租获取收益,这段时间合理的租金损失应认定为实际损失。不过,该空置时间应合理确定,需考虑市场租赁情况等因素。
其三,装修及设施设备损失。若出租人为租赁用途对房屋进行了特定装修,或提供了相关设施设备,因承租人违约导致,装修及设施设备的剩余价值损失可认定为实际损失。但需扣除合理折旧。
其四,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出租人为准备租赁事宜支出的宣传推广费、中介费等,若因合同无法履行,这些费用也应作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总之,认定租赁合同实际损失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相关证据,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
二、哪些不属于租赁合同
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不属于租赁合同:
一是所有权转移合同。租赁合同的本质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而等所有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与租赁合同性质不同。例如,甲将房屋卖给乙,乙取得房屋所有权,这就不是租赁关系。
二是无偿借用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偿借用合同中,借用人无需支付费用,如甲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一段时间且乙无需付费,这种情况不属于租赁。
三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重点在于保管行为和保管物的安全,并非对保管物的使用、收益,与租赁合同的核心特征不符。例如,甲将贵重物品交给乙保管,乙负责保管并按时归还,这不是租赁关系。
三、租赁合同解除日期的认定
租赁合同解除日期的认定,需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约定的解除日期即为合同解除日期。这种约定应明确、具体,以书面形式为佳,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二是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法定事由出现时,解除权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或者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的情况。当双方对合同解除存在争议,一方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或裁决时,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即为合同解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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