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明确租赁的具体物品或场所等,数量要准确,用途需符合约定且合法。
二是租赁期限。约定租赁的起止时间,对租赁期间有清晰界定,超过一定期限的租赁应采用书面形式,未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是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金数额应明确,支付期限可按日、月、季、年等确定,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等也需约定清楚。
四是租赁物的维修。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是违约责任。规定双方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六是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发生争议时,是通过协商、还是诉讼等方式解决。
此外,双方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如租赁物的保管、保险等事项。
二、租赁合同诉讼地可以约定吗
租赁合同诉讼地是可以约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当发生争议时由哪个具体的法院来管辖该案件。例如,双方可以约定由租赁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法院对租赁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查看和认定;也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同时不能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那么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将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三、租赁合同是否能够强制履行
租赁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强制履行,但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
一方面,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同时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强制履行的。例如,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租金,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或者出租人无故提前,若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且房屋等租赁物客观上能够继续出租,法院可能判决强制出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另一方面,若存在一些法定或约定的不能强制履行的情形,则无法强制履行。比如,租赁物已灭失、毁损且无法修复或替代,继续履行在事实上已不可能;或者强制履行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浪费或显失公平等情况。
总之,租赁合同能否强制履行需综合考虑合同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合理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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