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一)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若租赁物存在危及承租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的隐患,即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也可随时。
(二)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房屋倒塌,无法继续使用。
(三)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不定期租赁中,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出租人。
(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若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承租人也可解除合同。
二、前签的租赁合同具体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其具体内容通常包含以下方面:
(一)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明确合同主体。
(二)租赁物的相关信息,如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等。租赁期限是重要条款,需明确起止时间,超过20年部分一般无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要约定租金的具体金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以保障出租人的收益。
(四)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责任,通常会规定由哪一方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维修等。
(五)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如逾期支付租金、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方式。
(六)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会约定是通过协商、还是诉讼来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此外,还可能根据具体租赁情况,约定其他特殊条款,如租赁物的保险、转租的相关规定等。
三、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占用费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占用费有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若承租人逾期返还租赁物,即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的标准,一般按照租赁物租金标准来确定,因为这能合理反映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比如,原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5000元,承租人逾期1个月返还租赁物,那么通常需按照5000元的标准支付这1个月的占有使用费。
此外,若租赁合同无效,但是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了租赁物,同样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因为即使,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获得了利益,根据公平原则,也应支付相应费用,支付标准也可参照租金标准,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在确定占有使用费时,还需考虑租赁物的实际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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