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具体说明如下:
-双务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有义务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同时享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双方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故为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承租方使用出租方的房屋需支付租金作为对价,并非无偿使用,所以是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双方就租赁房屋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房屋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
-要式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体现了其要式性的特点。
综上,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具有上述特征。
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如下:
第一,它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双方都要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缺一不可,不像等单方法律行为仅需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第二,它是有偿法律行为。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取得房屋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出租人则通过交付房屋供承租人使用而获取租金收益,双方都有相应的给付义务,属于有偿性质。
第三,它是诺成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以交付租赁物等实际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区别于实践法律行为。
第四,它是要式法律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一定情形下房屋租赁合同需遵循法定形式要求。
三、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于的相关规定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合同的订立。租赁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
二是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是双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赁房屋,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按约定使用租赁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且应按约定支付租金。
四是。在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时,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逾期不支付租金等,出租人有权;同理,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等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总之,《民法典》为房屋租赁合同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规范,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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