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一、民法典租赁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在民法典中,租赁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先设立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后设立抵押权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优先。但如果抵押权依法登记且先于租赁权设立,或者抵押权是为担保在抵押财产出租之后产生的债权而设立的,那么抵押权优先。例如,甲将其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该给乙,在此情况下,若银行实现抵押权拍卖房屋,乙的租赁权不能对抗银行的抵押权,银行优先受偿。然而,若乙在甲抵押房屋之前已合法租赁该房屋,即使之后甲又为他人设立抵押权,乙的租赁权仍优先,新的抵押权人不能影响乙的租赁使用。总之,不能简单地确定租赁权和抵押权谁绝对优先,要综合考虑设立的先后顺序等多种因素。
二、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房屋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房屋租赁权是基于而产生的,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并不享有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租赁权的期限通常是有限的,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需要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用益物权则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长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房屋租赁权与用益物权在权利性质、权利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房屋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三、以物抵债之前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以物抵债前的租赁合同通常应继续履行。在以物抵债的法律关系中,租赁合同与抵债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原租赁合同在其约定的期限内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享有在租赁期间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出租人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并维护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状态,不得随意干涉承租人的使用行为。
另一方面,以物抵债的行为只是对债务清偿方式的变更,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使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新的物权人也应当尊重租赁合同的存在,不得随意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
然而,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在以物抵债等特定情况下租赁合同终止或变更的条款,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双方就租赁合同的后续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但在争议解决期间,租赁合同一般仍应继续履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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