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类别
一、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类别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类别,从法律性质上看,它属于典型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双务合同意味着出租人与承租人都负有义务,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租金。
有偿合同表明承租人获得房屋的使用权益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对价关系。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以交付租赁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只要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房屋租赁合同就依法成立。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有专门规定,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规范了房屋租赁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秩序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应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范畴。合同纠纷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引发的争议。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涵盖多种具体情形。比如在租金支付方面,承租人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是出租人擅自提高租金引发争议;在房屋使用与维护上,承租人对房屋造成损坏却未按约定修复,或是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还有争议,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约,或是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等。
从法律关系角度,此类纠纷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审查合同条款约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确定责任归属,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具体说明如下:
-双务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有义务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同时享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双方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故为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承租方使用出租方的房屋需支付租金作为对价,并非无偿使用,所以是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双方就租赁房屋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房屋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
-要式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体现了其要式性的特点。
综上,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具有上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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