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一、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鉴于租赁物的重要地位及承租人所承担的主要义务,妥善保管租物理应成为其关注重点之一。
此项义务源于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所拥有的占有权与使用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租赁关系中,租赁物属于他人所有,但由于租客获得了对其的实际控制权,因此产生了相应的保管责任。
当租期结束之际,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完好无损地归还给出租方。
在返还过程中,租赁物的状况必须与其使用前的状态或性能相吻合,这便要求承租人务必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
如此一来,不仅有助于确保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充分利用,同时也体现出承租人作为善良管理人的职业操守。
关于妥善保管的具体含义,在国际法领域被称为“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在意大利中则被表述为“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
简而言之,便是将租赁物视为自身财产予以悉心照料。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规定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
是关于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包和租赁一样吗
关于租赁与承包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租赁的情况下,经营成果原则上归属承租人所有,且可依据租赁合约的约定,由承租者独立支配与占有所获的收益;相较之下,出租方则仅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者比例获取相应的报酬。
在承包的模式中,经营成果则属于发包方所有,承包人只能享有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权益,其所得利益可以根据利润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亦或是以固额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承包和租赁哪个受法律保护呢
租赁与承包,这两项在经营方法上截然不同的策略,具有显著的法律差异。
首先,它们所对应的实体存在实质性差别。
承包以达成特定的生产或经营任务为主要目标,其中的对象则是最终的经营效果或者成果;而租赁的目的在于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企业营运决策管理权的转交,其中的主体即为资产本身。
承包方如果无法完成既定的任务,将根据具体情况承受相应程度的行政责任甚至是经济处罚。
然而对于租赁方来说,他们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最后,在实施承包经营的企业中,由税后利润所积累的新资产仍然属于企业自身所有;然而对于采取租赁经营的企业而言,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均归于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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