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联营合同区别
一、租赁合同联营合同区别
租赁合同和联营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合同目的:
租赁合同中,一方将特定财产交付另一方使用、收益,另一方支付租金。其目的是实现财产的临时使用价值的转移,例如房东将给租户,租户支付租金以获得房屋的居住或经营使用权利。
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各方通过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两个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一个项目,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2. 合同主体关系: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是一种租赁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相对简单。出租方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承租方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租赁物。
联营合同的主体之间是联合经营关系,各方需要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相互协作程度高,除了投入资金或资产外,还可能涉及技术、人力等资源的投入,各方利益相互关联程度高,风险共担。
3. 收益和风险承担:
租赁合同中,承租方支付固定租金获取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归承租方,出租方按约定收取租金,风险相对固定。例如租户经营好坏不影响房东租金收益(除特殊约定情况)。
联营合同中,各方按约定比例分享经营收益,同时也要按比例承担经营风险,经营成果直接影响各方的利益分配。
二、租赁合同如何
解除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协商解除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这是最简便的方式,只要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意愿、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如租金结算、房屋或租赁物的交接等)达成共识,并签订解除协议即可。
(二)法定解除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租赁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完全损毁无法使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出租人将租赁物又租给他人,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致使租赁物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
三、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区别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转租合同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再出租给第三人的合同,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 主体不同。租赁合同的双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转租合同的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2. 权利义务来源不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直接源于与出租人的约定;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源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约定,但同时受到原租赁合同的约束。
3. 合同效力的关联性不同。租赁合同的效力独立存在;转租合同的效力往往取决于原租赁合同,若原租赁合同无效或终止,转租合同可能也无法正常履行。
4. 租赁期限限制不同。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长租赁期限;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的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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