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一、保管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重点在于对物品的保管,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人有妥善保管并在约定期限返还的义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里强调的是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的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取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二者在合同目的、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保管合同侧重于保管物品,租赁合同侧重于物品的使用和收益,所以保管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
二、租赁展期合同是新合同吗
租赁展期合同不完全是新合同。
一方面,租赁展期合同具有一定的新合同特征。它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对租赁期限这一重要条款进行了变更,往往还可能伴随着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使用条件等相关条款的调整,从这个角度看,它是对原租赁关系的一种新的约定,有新的权利义务设定。
另一方面,它与原租赁合同存在紧密联系。展期合同是基于原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其目的是延续原租赁关系,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原租赁合同中的很多基本条款如租赁物的描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可能继续适用,它是原租赁合同的延续和补充,并非完全独立的全新合同。
三、租赁合同是不是实践合同
租赁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的相关事宜达成合意,如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租赁合同即成立生效,并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而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才成立。这与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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