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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谁签名找谁收租

一、租赁合同谁签名找谁收租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通常由合同中约定的出租人一方收取租金。如果租赁合同上是个人签名作为出租人,那么一般由该签名的个人收取租金;如果是公司盖章或定代表人签名代表公司出租的,租金则应由公司收取。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租金,这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若存在这种委托关系,租户向受托方支付租金也是合法有效的支付行为。再比如,在债务转让或债权转让等特殊法律情形下,租金的收取主体可能会依据法律规定发生变更,但这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定程序,如通知租户等。总之,原则上租赁合同谁签名谁有权收取租金,但要考虑特殊情况的存在。

二、那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方面判断。

(一)主体方面

1. 出租人应是对租赁物有处分权的人,如果出租人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且未经授权出租,合同可能无效,但如果事后得到追认,合同可有效。

2. 承租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一般是无效的,签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二)内容方面

1. 合同内容需符合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租赁用途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等。如果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如有则合同无效

(三)形式方面

1. 如果法律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例如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总之,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才能准确判断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三、租赁合同是否自然终止

租赁合同是否自然终止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一般情形下

1. 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租赁合同会自然终止。例如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一年到期后,若无其他特殊约定,合同自然终止。

2. 租赁物灭失或被征收等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也会导致合同自然终止。比如租赁的房屋因地震倒塌,无法再用于租赁居住,合同自然终止。

(二)特殊情形

1. 虽然合同期限届满,但双方以实际行为表明继续履行合同内容的,比如租客继续使用租赁物且房东继续接受租金,此时租赁合同不会自然终止,而是转化为不定期租赁。

2. 若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法定解除事由,如一方根本违约等情况,另一方依法,这种情况下不属于自然终止而是解除合同导致租赁关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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