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租赁合同的履行
一、一房数租赁合同的履行
在一房数租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来确定。
首先,若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其租赁权具有优先性,即由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为占有是对物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法律优先保护已经实际占有房屋的承租人的权益。
其次,若均未占有房屋,则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可以优先履行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能够对外彰显租赁关系的存在,保障交易安全。
再次,若既未占有房屋,又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则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享有优先履行权。这体现了对先成立合同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交易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在处理一房数租纠纷时,各方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中情形
在房屋租赁中,存在多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主体不适格。例如,出租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未经真正所有权人授权,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若房屋为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租的,合同也可能无效。
二是内容违法。租赁的房屋若属于违法建筑,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等,基于此类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是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将用于非法活动,如等,这种租赁合同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四是恶意串通。若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样无效。
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根据法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满足一定条件,主要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约定解除:
租赁合同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即可解除合同。比如约定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出现这种情况,出租人便可依约解除。
法定解除:
1.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于经营,对房屋造成损害。
2.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双方也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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