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能否约定提前解除
一、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能否约定提前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但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一方面,从法定角度来看,若出现不可抗力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如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灭失且无法修复或替换,承租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另外,若出租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例如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等,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从约定角度而言,若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租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且这些约定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满足约定条件时,承租人可以依约解除合同。
然而,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融资性质,提前解除可能对出租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二、了解一下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正常情形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正常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续签合同的意愿,合同自然终止。在租赁期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租赁期满后,若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合同关系即告结束。
(二)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若其长期拖欠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未支付,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导致。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例如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租赁物严重受损或灭失,无法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租赁使用,此时合同可终止。
(四)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经友好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也会使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三、融资租赁合同和的区别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性质不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兼具融物与融资的双重属性;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主要是资金的融通。
(二)合同主体及标的物不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主体,标的物是特定的租赁物;借款合同一般仅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两方主体,标的物是货币资金。
(三)租金与利息的性质及计算方式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构成不仅包括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计算相对复杂;借款合同的利息主要是借款人使用资金的对价,计算方式通常较为明确、简单,依据约定利率计算。
(四)合同期满后处理方式不同。融资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的归属可按约定处理;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需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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