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一、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当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通常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返还租赁物。若租赁物尚存在且能够返还,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因为,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缺乏合法依据。
(二)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比如,若因出租人故意隐瞒租赁物的重大瑕疵导致合同无效,给承租人造成生产停滞等损失,出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承租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租赁物导致合同无效,也需赔偿出租人相应损失。
(三)折价补偿。若租赁物已无法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其价值,可根据租赁物的实际使用情况、折旧程度等,由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给出租人。
此外,对于合同无效后涉及的租金、利息等已支付款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清算,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返还或调整。在处理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遵循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事项有
融资融券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权利义务。包括证券与客户的具体身份、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明确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如客户有按约定使用资金或证券的义务,证券公司有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等。
(二)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费率等关键条款。额度确定客户可融资或融券的最大规模;期限规定交易的有效时长;利率和费率则明确客户使用资金或证券需支付的成本。
(三)担保物的相关约定。如担保物的种类、范围、折算率等,以及担保物的交付、保管、处置等具体要求,以保障证券公司的债权安全。
(四)交易的具体规则和操作流程。包括交易指令的下达、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规定,确保交易的有序进行。
(五)风险揭示和违约责任。明确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规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的租赁事宜、租金支付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融资租赁合同便在法律上成立并生效。
例如,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规格、型号、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后,即使租赁物尚未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该合同也已经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租方需按照约定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则需按约定支付租金等。所以,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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