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规定是什么
在民法典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有如下规定:
(一)支付期限。若租赁期限不满一年,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逾期支付责任。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三)租金调整。租赁期限内,一般情况下租金按照约定支付。但在特殊情形下,如出现不可抗力等导致租赁物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等,当事人可协商调整租金。
(四)租金支付形式。租金的支付形式通常由双方约定,可以是现金、转账等常见形式,且应当符合相关和财务规范。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保障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交易秩序。
二、如果约定的租金过低可以撤销租赁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仅因约定的租金过低,不能撤销租赁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 **合同订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只要订立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合同即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租金的高低通常是双方根据市场情况、租赁物状况等多种因素协商确定的结果,反映了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
- **法定可撤销情形不包括租金过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情形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单纯租金过低并不符合这些法定撤销条件。
当然,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等显失公平的情况,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或机构撤销该合同。
三、约定的租金太低了可以不可以撤销合同呢
一般情况下,仅因约定的租金太低通常是不可以撤销合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如果双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于租金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关于显失公平的认定,虽然租金过低可能看似对一方不利,但显失公平强调的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如果仅仅是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导致租金显得较低,而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也不能撤销合同。
当然,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其他可撤销事由,比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等,则可以依法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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