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情形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协商解除。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可就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二是法定解除。对于承租人而言,若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等情况,承租人可。对于出租人来说,若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转租、拖欠租金累计达到一定期限等,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是不定期租赁的解除。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另外,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无法继续履行的,也可导致。
二、一房数租赁合同的履行
在一房数租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来确定。
首先,若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其租赁权具有优先性,即由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为占有是对物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法律优先保护已经实际占有房屋的承租人的权益。
其次,若均未占有房屋,则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可以优先履行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能够对外彰显租赁关系的存在,保障交易安全。
再次,若既未占有房屋,又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则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享有优先履行权。这体现了对先成立合同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交易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在处理一房数租纠纷时,各方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房屋租赁中情形
在房屋租赁中,存在多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主体不适格。例如,出租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未经真正所有权人授权,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若房屋为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租的,合同也可能无效。
二是内容违法。租赁的房屋若属于违法建筑,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等,基于此类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是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将用于非法活动,如等,这种租赁合同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四是恶意串通。若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样无效。
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根据法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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