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赁合同后,房东说要收清洁费和安保费,能解除合同吗
一、签订租赁合同后,房东说要收清洁费和安保费,能解除合同吗
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房东提出收取清洁费和安保费,能否解除合同需分情况来看。
若租赁合同中对清洁费和安保费有明确约定,房东按约定收取,这是合理的,租户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比如合同中写明租户需按每月一额支付清洁费、安保费等相关费用,房东依此收取符合约定。
若租赁合同中未提及清洁费和安保费,房东事后单方面要求收取,这种情况房东属于违约行为。因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房东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违反了合同约定。此时租户有权要求房东停止不合理收费,若房东坚持收取,租户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房东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租户造成的损失。
二、租金押金已经交了,房东应该依法给我几天签合同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交了租金押金后房东应在几天内与租户签订合同,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不过,从一般的交易习惯和公平合理原则来看,房东应在合理期限内与租户签订合同。
通常情况下,这个合理期限可以理解为较短的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因为租户交付租金押金后,其期望能够尽快确定租赁关系,获得稳定的居住或使用权益。如果房东无故拖延签订合同,可能会给租户带来不便和不确定性。
如果双方此前有约定,比如在交付押金租金时口头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那么房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若房东违反约定,迟迟不签订合同,租户可以要求房东尽快签订,若造成租户损失,房东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租户也可以视情况解除租赁意向,要求房东退还租金押金。
三、在什么情况下,住房公共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住房公共租赁合同提前终止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协商一致。承租人与出租方经友好沟通,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共同意愿,并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处理方式,即可提前终止合同。
(二)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例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对房屋结构进行擅自拆改或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拖欠租金累计达到一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以上等,在此类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三)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如因自然灾害、政府征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房屋无法继续正常使用,使得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可提前终止合同。
(四)承租人符合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比如,承租人因工作调动、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继续租赁住房,且符合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也可申请提前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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