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示范
一、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示范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含以下重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
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姓名、号码、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房屋基本情况
1. 写明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户型结构等,如坐落于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多少平方米。
2. 描述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例如家具、家电等有哪些,并明确其状态。
(三)租赁用途
规定承租方租赁房屋的用途,如居住、办公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租赁期限
1. 确定租赁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2. 涉及续租和优先续租权等相关约定。
(五)租金及押金
1. 明确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如按月、季度或年度支付)、支付时间。
2. 约定押金的数额、退还条件等。
(六)房屋维护与维修
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对于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责任。
(七)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 列出双方可以的情形。
2. 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八)其他条款
包括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或)等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
二、租赁凭证合同有哪些
租赁凭证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房屋租赁合同。这是最常见的租赁凭证合同,用于明确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等内容。
2. 场地。用于租赁场地,如商场内的摊位场地、停车场场地、活动场地等,规定场地的使用范围、相关设施的使用、场地的维护等事项。
3. 设备租赁合同。当一方将设备租给另一方使用时会签订这种合同,详细说明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租金计算依据(如按天、按月等)等内容。
4. 汽车租赁合同。在汽车租赁业务中使用,明确汽车的品牌、车牌号、租赁期间的使用范围、保险责任、维修责任、租金及超里程费用等相关条款。
三、租赁合同是不是要物合同
租赁合同不是要物合同,而是诺成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等相关事项达成合意,租赁合同即成立生效,并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体现了诺成合同的特性。而要物合同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给借用人时,借用合同才成立,这与租赁合同有本质区别。所以从租赁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特性来看,它是诺成合同而非要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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